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淳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淳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魏淳鯨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魏淳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1年8月│││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9.04.02│96.04.30│├─────────┼──────────────┼──────────────┤│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度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1785號│96年度偵字第19091、││││21625、2297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中交簡字第1160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96年度聲減字第5582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15│98.12.30││││(96.10.08)││├─┼───────┼──────────────┼──────────────┤│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中交簡字第116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592號││││(96年度聲減字第55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6.11│100.05.19││││(96.10.22)││├─┴───────┼──────────────┼──────────────┤│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8307號│100年度執字第7272號│││(已執畢徒刑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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