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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