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費核定為
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