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321號
原 告 匯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合汽車材料行即 陳謝惠秋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47,39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