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 李欽聖 (兼 李初雪 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與 李欽若 等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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