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再易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50號
再審原告 黃正雄 上列當事人撤銷和解等事件,經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再審原告只繳納1000元,尚有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