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一四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再定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七三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諭知免訴部分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第三審上訴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原審撤銷第一審論處被告違反在公有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規定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免訴。檢察官不服,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嗣被告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死亡,有高雄縣美濃鎮戶政事務所之戶籍謄本及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免訴部分撤銷,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魏新和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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