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上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遷出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72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而依該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著有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可資參照。又針對前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99年度訴字第72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
之承審法官張松鈞、羅郁婷與伊有宿怨,且張松鈞、羅郁婷法官於該案卷內虛構事實,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彼等既已犯罪,自不得擔任本件承審法官。另伊不同意由羅郁婷法官行準備程序,本件之程序全部不合法,爰聲請張松鈞、羅郁婷法官迴避等語。
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承審法官張松鈞、羅郁婷迴避,雖於聲
請狀中主張張松鈞、羅郁婷法官犯罪且與其有宿怨云云,然觀其所述,顯係出於其主觀臆測,且未涉及該等法官對本件訟爭事項是否有特別利害關係、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等為不公平裁判等情,尚難遽認張松鈞、羅郁婷法官審理本件有偏頗之虞;至聲請人另主張其不同意由羅郁婷法官行準備程序,本件程序不合法云云,即使屬實,亦屬法官對於訴訟指揮之範疇,尚不得率認本件承審法官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其聲請張松鈞、羅郁婷法官迴避,即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要件不合,不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蘇嘉豐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