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01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黃麗蓉 債務人 陳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