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 何進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永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永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杉林區土地與三民區建物應分別計算,高雄地院繳納之費用與本件聲請費用無關)。
三、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杉林區楠梓仙段1276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