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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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裴世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裴世安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徐右家
法官姚怡菁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