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字第1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8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建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5行所載「行經臺中市○○區○○路與旅順路交岔路口時」,應補充更正為「行經臺中市○○區○○路二段與旅順路一段交岔路口時」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建銘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現今社會酒後駕車所衍生之交通事故或悲劇層出不窮,政府乃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媒體傳播等方式再三宣導,是被告應知政府誡命禁止酒後駕車,仍於酒後騎乘重型機車上路,並發生交通事故,被告酒後駕車之行為顯已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危害,併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受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言股
104年度偵字第10007號被告賴建銘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建銘自民國104年3月16日夜間7時許起至104年3月16日夜間9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後,仍於104年3月17日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4年3月17日0時33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旅順路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而撞及 陳郁君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賴建銘人車倒地並受傷送醫治療,經警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對賴建銘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建銘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陳郁君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檢察官郭景銘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