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政華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 陳俊廷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萬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