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善莛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萬9,8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224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7,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