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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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調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原告 胡利君 被告 賴盈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9年2月18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而於同年3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郭兆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