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4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19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10月確定;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8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10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因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8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7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5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㈢、㈣所示罪刑經本院以
106年聲字15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因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0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受刑人於105年12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各罪刑。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961號函及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