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06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林彤 諭
被 告 石清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
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石清坡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2
樓,此有被告石清坡所提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及所附本院10
9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可參,是雖被告石清坡仍籍設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可見該址顯非被告石清坡之實際
住居所,而僅為戶政機關依據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逕為
遷至戶政事務所之人口登記資料,自難據認本院有管轄權;
又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號,亦有原告所提起訴狀及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歷次書狀可參,且被告2人均具狀聲請本院為移轉管
轄,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