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劉運昌 被告 劉運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運霞所涉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2號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姚懿珊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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