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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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42號原告 劉偉翔
劉堃珉 被告寶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景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9,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7,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970元」。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