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原告甲女(卷內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
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乙女(甲女之母,卷內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
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00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3年度侵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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