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37號聲請人 游森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
二、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03年8月27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參見本院收文戳章),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齡方┌──────────────────────────────────────────────┐│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鼎福元餐飲事業有限台中商業銀行 神岡分 │103年4月5日│50,804元│TCB0000000││││公司 謝南鵠 │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