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上字第108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魏澤民
大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信建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鄭永裕
鄭舒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複代理人 王博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超逾各新臺幣伍仟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廢棄。
上訴人其餘之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主張:伊為夫妻(下分稱時各稱其姓名,合稱時稱鄭永裕等2人),於民國98年6月初,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大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衛旅行社)之員工,即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魏澤民(下稱魏澤民,與大衛旅行社合稱時稱大衛旅行社等2人)洽談擇一參加98年6月18日或同年月25日之「大英帝國12日深度全覽團」旅遊行程(以下各稱系爭6月18日團次、系爭6月25日團次), 嗣伊 於98年6月16日與大衛旅行社簽訂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下稱系爭旅遊契約)約定參加系爭6月25日團次,詎魏澤民擅將伊納為系爭6月18日團次之團員,先行訂購相關票券,自與伊無涉。嗣伊參加系爭6月25日團次旅遊回國後,鄭永裕於98年7月31日以「大同」之暱稱,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http://tw.knowledge.yahoo.com),就暱稱「喜客」之網友詢問大衛旅行社「大英帝國12日深度全覽團」之提問,張貼回應敘述親身參加系爭6月25日團次之旅遊經驗(下稱系爭回應)後,竟於98年11月5日發現魏澤民先後於98年7月31日、同年8月3日及同年11月5日以大衛旅行社之暱稱,公然以如附件二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不實指摘伊「存心賴帳」,貶損伊之名譽,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賠償伊精神上所受損害各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登報道歉回復伊之名譽。又魏澤民為大衛旅行社之員工,復以大衛旅行社之名義發表系爭言論,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大衛旅行社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等情。爰聲明:㈠大衛旅行社等2人應連帶在中國時報全國版A版第1版報頭頁下,刊登大小為5×7公分、字體充滿該範圍、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1日;㈡大衛旅行社等2人應連帶給付鄭永裕等2人各30萬元,及自10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大衛旅行社等2人則以:伊於98年6月9日傳真系爭6月18日團次之請款明細表及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與鄭永裕等2人,嗣經鄭舒文於同年6月10日上午11時44分回傳該明細表及授權書,並繳交2萬元訂金,故鄭永裕等2人係參加系爭6月18日團次,伊從未允諾鄭永裕等2人尚得任意更改。但鄭永裕等2人於98年6月16日告知伊欲改參加系爭6月25日團次,故伊主觀認為鄭永裕等2人已「任意變更出發時間」;再依系爭旅遊契約第27條第1項第3款、第36條第1項第2款約定,鄭永裕等2人因任意變更出發時間,自應繳交證照費用、沒收訂金及賠償旅遊費用30%暨轉團所增加之費用,加上鄭永裕已向主管機關檢舉系爭6月25日團次旅遊服務及行程,惟主管機關並未裁罰大衛旅行社,故伊見鄭永裕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論壇上所為系爭回應認已詆毀大衛旅行社商譽,合理懷疑鄭永裕等2人為規避負擔各該費用而「存心賴帳」,故魏澤民發表之系爭言論,係屬善意合理之評論意見,不具侵害名譽之不法性,與侵權行為要件有間,大衛旅行社亦毋庸負僱用人連帶責任。況鄭永裕等2人於98年8月間即發現系爭言論,卻遲至100年10月31日始提起本件訴訟,亦罹於2年短期消滅時效。再者,系爭言論係發表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與報紙之閱讀群未必相同,則鄭永裕等2人請求伊在中國時報刊登道歉啟事,無助其回復名譽之目的且逾必要程度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鄭永裕等2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大衛旅行社等2人應連帶賠償鄭永裕等2人各1萬元,及均自10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大衛旅行社等2人應連帶刊登附件一之道歉啟事,連續刊登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http://tw.knowledge.yahoo.com)之「休閒嗜好>旅遊>歐洲」分類討論區之「文章/評論」專區3個月。並駁回鄭永裕等2人其餘請求。大衛旅行社等2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大衛旅行社等2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鄭永裕等2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鄭永裕等2人對於大衛旅行社等2人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鄭永裕等2人對於原判決駁回其請求在各9萬元之範圍內亦提起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下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大衛旅行社等2人應再連帶給付鄭永裕等2人各9萬元。大衛旅行社等2人對於鄭永裕等2人之附帶上訴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至鄭永裕等2人就原判決駁回其在中國時報登載道歉啟事之請求,及駁回鄭永裕等2人請求連帶給付各20萬元(原審請求30萬元-已命給付1萬元-附帶上訴請求再給付9萬元=20萬元)本息部分,並未提起上訴,均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不再贅述。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67頁、第3頁背面至4頁):
(一)魏澤民於98年6月9日,傳真系爭6月18日團次行程之請款明細表及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與鄭舒文(團費每人8萬6,900元),鄭舒文於98年6月10日11時44分回傳該明細表及授權書,授權大衛旅行社得向發卡銀行取得預付2萬元之訂金〔見卷外證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士林地檢署)偵字卷第41、42、62、63頁之傳真函、授權書及請款明細表〕。
(二)鄭舒文於98年6月10日12時36分以電子郵件向大衛旅行社等2人表示:「剛傳真的信用卡授權單請將10000元改為20000元,兩位一起支付訂金,時間上我還會請我老公確認6/18出發是否OK?昨天決定的有點趕,後來想到還是要跟主管跟公司報告一下確認,網路上看到6/25也有團,對吧?12天的英國,可以當備案,原則上會參加大衛的團,就是看時間」等語;復於98年6月11日上午11時34分以電子郵件向大衛旅行社等2人表示:「…我們覺得6/18出發太趕,公司部分工作需要完成一段落,6/25比較剛好,我知道你們6/25有出團,我們想改參加6/25那團,是否OK?…」等語。魏澤民於98年6月11日下午1時4分以電子郵件向鄭永裕等2人表示:「不好意思,因為現在6/18的12天團已經開票,且6/25的團航空公司已經爆掉沒有位子,還是要請您參加6/18的英國12天,不然航空公司會沒收訂金…」等語。鄭舒文於98年6月11日下午3時46分以電子郵件向大衛旅行社等2人表示:「…我昨天有提到確實的時間要跟我先生確認,你說昨天只是先提供名單給航空公司訂機位,還沒有開票,我想我有跟你確認還不會開票,而且電話裡強調時間可能會改…我有說星期四會跟你確認是否可以參加6/18,你也同意…」等語;復於98年6月12日上午12時47分以電子郵件向大衛旅行社等2人表示:「我們討論之後決定不參加6/18的團了,如果6/25的團沒有位子,那就將訂金保留等到年底再出國使用…」等語。鄭永裕於98年6月16日以傳真向大衛旅行社等2人表示:「鄭永裕、鄭舒文原訂於(6/18、6/25大英帝國12天)二行程擇一參加,現確定不考慮6/18之行程,後續處理進度和6/25行程之相關訊息還煩請儘速通知,以便決定參加與否」等語(見卷外證物士林地檢署偵字卷第18頁、54至56頁之電子郵件)。
(三)鄭永裕等2人與大衛旅行社於98年6月16日簽訂系爭旅遊契約第3條約定:「本旅遊團名稱為:98年6月25日大英帝國12日全覽團…」、第27條第1項第3款記載:「甲方(鄭永裕等2人)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大衛旅行社)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30%」、第36條第1項第2款記載:「甲方原訂參加98年6月18日的大英帝國12天,但甲方因私事無法成行,要求轉至98年6月25日出發之大英帝國12日,本應按照旅遊契約書沒收訂金,經過大衛旅行社與航空公司大力協商,同意讓甲方轉至98年6月25日出發,但甲方需回簽本契約書,且不可再更改(如電話中所溝通),否則需按照旅遊契約書沒收訂金」等語。大衛旅行社扣除鄭永裕等2人給付之訂金各1萬元後,傳送旅遊費用尾款之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予鄭永裕等2人,鄭永裕等2人繳清系爭6月25日團次之其餘旅遊費用,並完成旅遊。
(四)鄭永裕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之「休閒嗜好>旅遊>歐洲」分類討論區中,就暱稱為「喜客」之網友所張貼標題為「大衛旅遊大英帝國12日深度全覽(英國)」之發問文章,以「大同」之暱稱發表系爭回應;魏澤民則先後於98年7月31日、同年8月3日及同年11月5日以「大衛旅行社」之暱稱,就系爭回應發表附件二之系爭言論。上開「喜客」網友之發問文章、系爭回應及系爭言論全文,已自網站中撤除,惟仍可由該網站之搜尋引擎列表閱覽魏澤民於98年11月5日所發表系爭言論之部分內容如附件三所示(見原審卷第209至211頁、第217頁、第227至234頁。
(五)鄭永裕前以魏澤民於98年7月31日所張貼附件二編號1之系爭言論,向士林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為99年度偵字第644號不起訴處分;鄭永裕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聲議字第4436號處分書駁回其再議之聲請,鄭永裕復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經士林地院99年度聲判字第46號裁定駁回確定。鄭舒文以魏澤民所張貼附件二之系爭言論,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為99年度偵字第2766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鄭永裕等2人於100年3月3日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請求確認與大衛旅行社間就旅遊關係,對其各2萬6,070元之債權不存在,經臺北地院以100年度北簡字第2919號判決鄭永裕等2人勝訴確定(見原審卷第18至20頁)。
五、至鄭永裕等2人主張魏澤民先後於98年7月31日、同年8月3日及同年11月5日以大衛旅行社之暱稱所發表之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等情,則為大衛旅行社等2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一)魏澤民所發表附件二之系爭言論,其中「存心賴帳」等語,侵害鄭永裕等2人之名譽權:
1、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參照)。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包括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參照),若行為人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認其為真實者,始能阻卻違法,至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可確信為真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標準判斷是否已盡查證義務;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然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事實與意見,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行為人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判決參照)。
2、魏澤民先後於98年7月31日、同年8月3日及同年11月5日以「大衛旅行社」之暱稱所發表如附件二之系爭言論,直呼鄭永裕等2人之姓名,並稱鄭永裕等2人將系爭6月18日團次更改為系爭6月25日團次,卻就大衛旅行社所受支出火車票及團費3成共6萬元存心賴帳(見不爭執事項㈣),乃兼有對鄭永裕等2人明知有此6萬元債務卻不清償之事實陳述,及此明知有債務卻不清償係出於鄭永裕等2人主觀上故意耍賴占人便宜之意見評價,均足使閱讀系爭言論之他人,認為鄭永裕等2人就系爭6月18日團次更改為系爭6月25日團次,明知應扣團費及賠償大衛旅行社損害共6萬元,卻故意耍賴不還錢等,已貶損鄭永裕等2人信用人格評價,侵害其名譽權。
3、大衛旅行社等2人固抗辯鄭永裕等2人自系爭6月18日團次更改為系爭6月25日團次,致其支出預訂火車票費用6,000元,然鄭永裕等2人並未賠償,反發表系爭回應,復向主管機關檢舉系爭6月25日團次之旅遊服務及行程,但大衛旅行社未受裁罰,致魏澤民認為鄭永裕等2人乃存心賴帳,遂發表系爭言論用以平衡說明鄭永裕之系爭回應,係善意發表之言論,不具違法性云云。然查:
(1)魏澤民於98年6月9日傳真系爭6月18日團次之請款明細表及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各1紙與鄭舒文,鄭舒文於翌日即6月10日上午11時44分回傳該明細表及授權書,授權大衛旅行社得向發卡銀行取得預付2萬元訂金(見不爭執事項㈠),依該請款明細表及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均未有若任意解除契約應以團費30%之標準賠償大衛旅行社之記載或約定;嗣鄭舒文於98年6月11日上午11時34分以電子郵件向大衛旅行社等2人表達改至系爭6月25日團次後,魏澤民於同日下午1時4分以電子郵件通知鄭永裕等2人,其不同意改團之原因係航空公司會沒收訂金(見不爭執事項㈡),仍未提及大衛旅行社已購買火車票及鄭永裕等2人若改團尚應賠償團費30%損害等情;迄98年6月16日鄭永裕等2人與大衛旅行社就系爭6月25日團次簽立系爭旅遊契約,依該契約第27條第1項第3款固約定在旅遊活動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解除契約者,應賠償團費30%之旅遊費用(見不爭執事項㈢)等語,然此係針對系爭6月28日團次所為約定,且系爭旅遊契約第36條第1項第3款已約定,鄭永裕等2人原訂參加系爭6月18日團次,嗣因私事轉至系爭6月25日團次,本應沒收訂金,經與航空公司協商後,同意鄭永裕等2人於98年6月25日出發等語。鄭永裕等2人復再繳納系爭6月25日團次各扣除1萬元後之旅遊團費(見不爭執事項㈢),即鄭永裕等2人固有因私人因素轉至系爭6月25日團次,本應依約沒收訂金,但大衛旅行社已同意將鄭永裕等2人原為系爭6月18日團次繳納共2萬元之訂金作為系爭6月25日團次之部分費用,並未沒收鄭永裕等2人繳納之訂金。又魏澤民發表系爭言論前,大衛旅行社等2人未曾與鄭永裕等2人討論因轉團所生火車票及3成旅遊費用賠償問題,亦為大衛旅行社等2人所自陳(見本院卷第74頁背面之準備程序筆錄),更遑論有大衛旅行社已要求鄭永裕等2人應賠償此部分費用卻遭拒絕之情事,是魏澤民發表系爭言論以前,大衛旅行社已同意不扣取鄭永裕等2人繳納之2萬元訂金,並使鄭永裕等2人參加系爭6月25日團次而完成旅遊,復未曾提起甚至要求鄭永裕等2人應賠償團費及火車票損害共6萬元,則魏澤民如何認定鄭永裕等2人業已知悉有其所抗辯大衛旅行社已為鄭永裕等2人繳納6,000元車費及應就更改系爭6月18日團次部分賠償大衛旅行社團費30%,即有疑義,實難認魏澤民於發表系爭言論當時,依善良管理人之標準,已有相當理由確認鄭永裕等2人知悉尚應賠償大衛旅行社6萬元等情,魏澤民復對此尚未能確定之事實,以情緒攻擊性言論指名鄭永裕等2人存心賴帳,自難認係屬中肯、不偏激及未逾必要範圍之善意發表言論。
(2)況且,鄭永裕雖於98年7月31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之「休閒嗜好>旅遊>歐洲」發表系爭回應,惟核其全文僅係其就署名「喜客」之人詢問大衛旅行社英國旅遊部分評價之回應,敘述其參加系爭6月25日團次共12日旅遊之行程(自由行、安排導遊之天數等)及其對導遊專業能力、要求提前交付小費、旅館地點不利自由行,大衛旅行社卻未提出合理補償方案等之不滿意見(見原審卷第227至228頁),並未提及大衛旅行社應予賠償、退還若干團費;再者,鄭永裕等2人是否尚對大衛旅行社負有債務及其主觀上是否存心賴帳之情事,與鄭永裕發表之系爭回應係針對大衛旅行社提供系爭6月25日團次之旅館及領隊服務品質,並無關涉,亦難認魏澤民有基於 衡平 報導之必要發表系爭言論聲稱鄭永裕等2人存心賴帳。大衛旅行社等2人復稱因鄭永裕前以系爭6月25日團次旅遊品質不佳向主管機關投訴,要求賠償,魏澤民遂認為鄭永裕之系爭回應係為存心賴帳云云,然鄭永裕等2人係於98年8月21日在中華民國品質保障協會協調之後,要求大衛旅行社賠償每位團員1萬元,嗣再向臺北市政府要求協調,業經大衛旅行社等2人陳報在卷(見原審卷第145、175頁),均在魏澤民發表附件二編號1及2之系爭言論之後,魏澤民以鄭永裕等2人參加旅遊後向主管機關要求賠償為由,遂認為鄭永裕等2人存心賴帳而發表系爭言論,自無可取。
(3)此外,鄭永裕及鄭舒文分別任職蔘藥公司及教育用品公司(見原審卷第107頁之在職證明書及110頁之服務證明書),均屬在私部門工作之人員,大衛旅行社等2人不能證明鄭永裕等2人是否有存心賴帳之私人間債權債務爭議,依該事件之性質及影響,以社會公眾之客觀認知已涉及公眾事務,或為社會大眾利益應關心事項,亦難認魏澤民發表之系爭言論,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不具違法性,大衛旅行社等2人抗辯魏澤民發表系爭言論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評論,洵無可取。
4、至鄭永裕及鄭舒文前分別以附件二編號1文章,及附件二編號1至3文章,對魏澤民提起涉嫌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之刑事告訴部分,固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見原審卷第67至79頁之士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64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766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聲議字第4436號處分書、士林地院99年度聲判字第46號裁定),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民事訴訟為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307號判例參照),則本院自得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為認定。
(二)大衛旅行社等2人雖抗辯鄭永裕於98年8月間即知悉魏澤民系爭回應,卻延至100年10月31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侵權行為2年時效云云。然查:
1、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加害人持續為侵權行為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陸續發生,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分別自其陸續發生時起算(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
2、查鄭永裕前對魏澤民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時雖稱:其於98年8月某日在臺北市○○街○○巷○號2樓上網時知悉魏澤民所發表附件二編號1之文章(見卷外證物士林地檢署偵字卷第43至44頁之報案三聯單、案件紀錄表、第76頁之詢問筆錄、原審卷第67頁之士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644號不起訴處分書),然魏澤民以此形諸文字之方式將附件二之文章置放在「亞虎奇摩知識+」網站後,即使不特定第三人得以閱知,嗣上開「喜客」之發問文章、系爭回應及系爭言論之全文,雖自網站中撤除(見不爭執事項㈣),然依鄭永裕等2人所陳報,系爭言論於101年5月14日仍在網路上(見原審卷第140至141頁),嗣102年6月4日準備期日始陳報:其於該日搜尋已無法找到系爭言論(見原審卷第208頁),大衛旅行社等2人復不能舉證證明系爭言論於102年6月4日之前已經撤除未再刊載,則附件二編號1之文章迄102年6月4日之前仍持續侵害鄭永裕等2人之名譽權。是鄭永裕之名譽權發生於其原審100年10月31日起訴(見原審卷第5頁之法院收文戳)前2年即98年10月31日以前之損害雖已罹於侵權行為2年時效,然鄭永裕就附件二編號1之系爭言論於98年11月1日以後所受之損害,尚在2年時效期間仍得請求大衛旅行社等2人賠償。而鄭舒文部分,則於99年4月14日始就系爭言論對魏澤民提起刑事告訴(見原審卷第69頁之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7664號不起訴處分書),大衛旅行社等2人既不能舉證證明鄭舒文在此之前已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其抗辯鄭舒文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尤無可取。
(三)大衛旅行社等2人應連帶賠償鄭永裕等2人精神慰撫金各5,000元: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魏澤民不法侵害鄭永裕等2人之名譽,已如前述,鄭永裕等2人主張因名譽受侵害致精神上受有痛苦,請求魏澤民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
2、次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57年台上第1663號判例參照)。查魏澤民署名大衛旅行社發表系爭言論,自屬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鄭永裕等2人之名譽,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鄭永裕等2人之名譽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再按慰藉金係以精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非如財產損失有價額可資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應審酌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關係以定其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本院審酌僅由魏澤民所發表之系爭言論之文字表達,已可認因有系爭6月18日團次變更為系爭6月25日團次之爭議,致魏澤民聲稱鄭永裕等2人存心賴帳等語,及鄭永裕就附件二編號1之系爭言論於98年10月31日以前之損害已罹於時效,暨系爭言論已於102年6月4日撤除,但在網路上仍可見附件三之內容,及鄭永裕係大學畢業,現任蔘藥公司經理一職,並為扶輪社社員,99年至101年間有薪資、利息、營利及其他所得,並有不動產數筆共百萬餘元;鄭舒文係大學畢業,現為教育用品公司之管理師,99年至101年間有薪資70餘萬元至80萬元、利息所得及汽車等財產;魏澤民現任大衛旅行社之業務,99年至101年間有薪資、股利所得及房屋、土地、投資等數百萬元;大衛旅行社之資本總額為600萬元,99年至101年間有利息所得數筆,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畢業證書、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社員名錄、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可稽(見原審卷第82至91、248至
259、105、107至110、38至39頁)等侵害名譽之情節及言論內容等一切情狀,認鄭永裕等2人各得請求之慰撫金應各以5,000元為允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又大衛旅行社等2人就該5,000元應給付自100年11年16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亦為大衛旅行社等2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06頁),鄭永裕等2人主張大衛旅行社等2人應連帶給付自100年11月16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可取。
六、至原審判命大衛旅行社等2人應連帶刊登如附件一之道歉啟事,連續刊登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http://tw.knowledge.yahoo.com)之「休閒嗜好>旅遊>歐洲」分類討論區之「文章/評論」專區3個月部分,大衛旅行社等2人已抗辯此為訴外裁判(見本院卷第66頁背面及第74頁背面之準備程序筆錄、言詞辯論筆錄),核鄭永裕等2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將原判決附表一之道歉啟事登載在中國時報全國版A版第1版頭頁1日,其目的係為使曾閱讀系爭言論之讀者了解原委以回復其名譽,然原審判命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http://tw.knowledge.yahoo.com)登載附件一之道歉啟事3個月,其登載之形式及閱讀之讀者群均有不同,一為傳統之紙本印刷閱讀,一為透過網路連線搜尋讀取,二者訴之聲明不同,並不可代替或相容、包括,原審就鄭永裕等2人未聲明之事項予以判決,命大衛旅行社等2人連帶刊登道歉啟事,係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予以判決,自屬訴外裁判(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判決參照)。
七、綜上所述,鄭永裕等2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規定,各請求大衛旅行社等2人應連帶賠償5,000元,及均自10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非屬正當,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命大衛旅行社等2人連帶給付之本息超逾上開部分,及就該超逾部分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另原審判命大衛旅行社等2人應連帶將附件一之道歉啟事連續刊登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3個月部分,為訴外裁判,大衛旅行社等2人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且因鄭永裕等2人在原審就此訴外裁判部分並未請求,故由本院廢棄即可,毋庸為駁回之諭知。另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大衛旅行社等2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違誤,大衛旅行社等2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審(除確定部分外)駁回鄭永裕等2人其餘請求部分,並無違誤,其附帶上訴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案爭點無涉,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魏澤民及大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上訴。
鄭永裕及鄭舒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陳珮茹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一:
本人魏澤民及大衛旅行社,於98年11月5日以「大衛旅行社」之暱稱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上,在網友發問主旨為「大衛旅遊大英帝國12日深度全覽(英國)」之提問頁面內,發表不當評論,不法侵害鄭永裕先生及鄭舒文小姐之名譽,經法院判決認屬侵害行為,特此致歉。
附件二:魏澤民張貼之言論內容
1、98年7月31日張貼之內容:鄭永裕、鄭舒文2位,這裡是給您的回應,大衛旅行社要求2位先歸還從6/18轉團至6/25,使得大衛旅行社受損失的(包含火車票以及旅客任意變更出發時間需扣團費3成,約60000元),您這不是存心賴帳嗎?如果您在還錢之前就對大衛旅行社作出不實的指控,隨意毀壞大衛旅行社的名聲,大衛旅行社很冤枉耶!請2位先還了錢在(應係「再」字之誤繕)說吧!
2、98年8月3日張貼之內容:敬告知識家,如果有人詆毀大衛旅行社可以,大衛旅行社回應卻不行,還要對大衛旅行社寄出違規通知,那不就很明顯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鄭永裕、鄭舒文2位,這裡是給您的回應,大衛旅行社要求2位先歸還從6/18轉團至6/25,使得大衛旅行社蒙受損失的(包含火車票以及旅客任意變更出發時間需扣團費3成,約60000元),您這不是存心賴帳嗎?如果您在還錢之前就對大衛旅行社作出不實的指控,隨意毀壞大衛旅行社的名聲,大衛旅行社很冤枉耶!請2位先還了錢在(按:應係「再」字之誤繕)說吧!
3、98年11月5日張貼之內容:鄭永裕、鄭舒文2位,這裡是給您的回應,大衛旅行社要求2位先歸還從6/18轉團至6/25,使得大衛旅行社受損失的(包含火車票以及旅客任意變更出發時間需扣團費3成,約60000元),您這不是存心賴帳嗎?何況你在出發前就已經知道飯店做更動,並且大衛旅行社安排的飯店仍然是在倫敦市區內,你總不能說只有信義區才是台北市區吧!你這樣不分青紅皂白的胡說八道(因為不實指控,品保協會也沒有任何結論與結案),在還錢之前就對大衛旅行社作出不實的指控,隨意毀壞大衛旅行社的名聲,你真的要好好自我檢討,大衛旅行社很冤枉耶!請2位先還了錢再說吧!不要每天這樣無所事事的找別人的麻煩亂說一通。
附件三:「YAHOO!奇摩知識+」網站搜尋引擎顯示之內容(全
文)「《評論》大衛旅遊大英帝國12日深度全覽(英國)…鄭永裕、鄭舒文2位這裡是給您的回應,大衛旅行社要求2位先歸還從6/18轉團至6/25,使得品保協會也沒有任何結論與結案),在還錢之前就對大衛旅行社作出不實的指控,隨意毀壞大衛旅行社的…[文章]正面評價:0%評價人數:0分類:時間: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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