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楊金福 訴訟代理人 陳心儀 律師被告 黃琮聖 上列被告黃琮聖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李俊彥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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