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18號再審聲請人 林美麗 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朱金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13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出「再聲明異議狀」,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