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祐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豐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羿展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4,
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