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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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46號原告 林振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兆元(訴之聲明記載30萬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0億12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