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聲請人 卞志誠 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年5月1日以板院清101司執消債更更宇消字第3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等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除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外(不同意債權人共五位,債權共836970元,共佔債權比例約13.4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同意,並分別於同年5月2日、3日及9日送達於其他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其等應分別於收受通知翌日起算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而債權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
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卞志誠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654,104元。
2.總清償比例:25.589﹪(債權總額為6,220,943元)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20,657元。並於每年3月增加還款27,8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附件三:每月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36,180元每期分配:452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609
二、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129,046元每期分配:3,749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5,046
三、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33,776元每期分配:776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1,045
四、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69,282元每期分配:894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1,203
五、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206,164元每期分配:4,005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5,390
六、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27,181元每期分配:754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1,015
七、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77,091元每期分配:920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1,238
八、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59,578元每期分配:1,194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1,607
九、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05,515元每期分配:351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472
十、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812,352元每期分配:2,698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3,630
十一、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98,812元每期分配:328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442
十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682,532元每期分配:2,267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3,050
十三、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30,975元每期分配:435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585
十四、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債權金額:72,583元每期分配:241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324
十五、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61,196元每期分配:535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720
十六、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18,680元每期分配:1,058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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