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三號抗告人 余福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定執行刑之裁定(一○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余福峰抗告意旨略以:其所犯均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足見有濫用毒品傾向,宜予矯治,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年六月,尚屬過重云云。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犯如其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於定執行刑之規定,因依檢察官循抗告人請求之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月,並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於法核無不合。抗告意旨對法院裁量職權之行使,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洪昌宏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五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