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八九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