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六合空間經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滋宜
送右原告與被告捷立機械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伍萬零伍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貳佰捌拾伍萬零壹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壹仟叁佰伍拾叁元,折合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