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46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雅芳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173號),惟被告李雅芳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