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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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52號聲請人 黃廖秀枝 代理人 黃愛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
二、前揭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新聞紙,雖誤列附表編號1至4所示證券發行公司「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為「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惟「滙」、「匯」乃屬讀音、字義相通之正、異體字,尚不影響附表編號1至4所示證券之特定,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4│滙豐中華證券投資│安富基金│00-0000000-0│1│533.6│││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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