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19號聲請人 王裕誌 代理人 張燕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10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