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尹靜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司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靜蘭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尹靜蘭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經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108年1月28日確定在案。詎於緩刑期前之104年7月29日至同年9月14日,更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於108年1月31日經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3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於108年3月18日確定。經核受刑人尹靜蘭雖受緩刑宣告之寬典,竟於緩刑前犯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足認已動搖原判決認定受刑人經此偵、審教訓,當之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給予緩刑宣告之基礎,無從認原緩刑宣告得收預期效果。本件受刑人顯非偶蹈法網或對其前所犯有所悔悟,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前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亦適用之;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7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略以:「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項固已設有兩款應撤銷緩刑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之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1項第1款、第2款增訂之。又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院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尹靜蘭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金
重訴字第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於108年1月28日確定,並因於緩刑前之104年7月29日至同年9月16日,更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108年1月31日經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3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108年3月18日確定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乙情,業堪認定。
㈡審酌上開2案中受刑人所犯法條相同,而皆為公司法第9條第
1項前段之公司負責人未繳納股款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且2案之犯罪事實,皆係受刑人擔任尹靜蘭記帳及報稅代理事務所負責人,而與其客戶即其他公司之負責人共同犯上列各罪,前後2案之犯罪型態及原因並無重大不同,又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案件之犯罪時間為103年1月間至106年10月間,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36號案件之犯罪時間,則為104年7月29日至同年9月16日,犯罪時間上亦有重合,實難認受刑人前案之犯行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如未給予適當懲戒,實難杜絕受刑人日後再犯之可能性,是本院認前案所為之緩刑宣告,已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實屬有據,應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柏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