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0年度旗小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旗小字第7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李振鳴
訴訟代理人  莊英明
送達代收人  蔡麗靜
被   告  劉立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10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俊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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