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壢秩字第111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唐嘉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8月10日平警分刑字第10060235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唐嘉生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扣案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及強力膠柒條沒入之。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7月19日17時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1次。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於100年7月19日17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號福
興宮旁查獲,並製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現場照片4張。
(三)扣案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強力膠7條。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又扣案裝有強力膠
之塑膠袋1個及強力膠7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同法
行為所用之物,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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