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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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28號聲請人 黃清和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林時發 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時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1年9月24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號10樓之12」,此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黃惠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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