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黃詩軒 被告 雷世安 上列被告雷世安因本院102交易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