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7號
調解筆錄原告 楊瑞珍 被告 曹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7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5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上午11時4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陳爍憲朗讀案由
原告楊瑞珍被告曹榮華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楊瑞珍被告曹榮華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曹榮華願給付原告楊瑞珍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作為和解條件,原告同意。
二、給付方法:上開款項壹拾貳萬元,原告同意被告分期給付,第一期為貳萬元,付款日期為民國(下同)103年5月20日前,餘款壹拾萬元,自103年6月份起按月各給付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上開分期款項,被告須於每月月底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告指定中國信託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楊瑞珍帳戶內。
四、被告若未依約履行,願加付違約金貳萬元。
五、原告願寬恕被告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55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六、被告當庭起身向原告鞠躬道歉與致謝。
七、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八、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楊瑞珍被告曹榮華調解委員陳爍憲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