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慶鍾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陳秀慧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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