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70號聲請人 蘇一仲 (即財團法人和泰環保公益事業基金會之董代理人 蔡浩瑀 相對人財團法人和泰環保公益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和泰環保公益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和泰環保公益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十二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和泰環保公益事業基金會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經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之第1、2、3、5、12條,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4月15日環署綜字第1050029172號函核備及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新捐助章程1份、104年12月31日第3屆第1次臨時會會議記錄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和泰環保公益事業基金會於104年12月31日經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之第1、2、3、5、12條,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4月15日環署綜字第1050029172號函核備及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業據提出新捐助章程1份、104年12月31日第3屆第1次臨時會會議記錄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和泰環保公益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2條為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第12條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予駁回部分:㈠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
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另財團名稱之變更既非屬財團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之目的等事項之變更,自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77年度判第2069號裁判要旨參照)。且事務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惟並非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如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而事後變更時,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與捐助章程之變更無涉,此觀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1條至第63條、第65條及非訟事件法第85條等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變更後之系爭章程,其中第1條及第3條部分,僅涉及法人名稱變更、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地址修正;另修正後第2條僅係屬財團目的之補充變更,均非屬上揭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所稱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亦不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要件。揆諸上揭說明,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第1條至第3條部分僅須聲請辦理變更登記即可,而毋庸向本院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無從准許。
㈡關於第5條部分:
參照財團法人和泰環保公益事業基金會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第2條所訂:「本會之目的:一、投入冷凍空調產業發展。二、提昇生活品質環保永續。三、創造美好人生祥和社會。」,可知其設立宗旨係以公益為目的,並非以自該財團獲得經濟上之利益為目的。而依附件對照表所示,修正前第5條原規定:本會辦理各項有關業務所需經費,由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或其他收入支應之。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基金、不動產及列入基金之捐贈,且不得移供本章第2條所訂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修正後之前段規定,與原規定並無不同,但後段規定變更為:本會除設立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外之其他資產管理使用方法包括存放金融機樓、購買公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有助增加財源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購置本會自用之不動產、投資國內公司發行之股票等,無非係利用該財團之基金,以獲得經濟上之利益,顯然非以公益為目的,並與設立財團法人之目的有違。況將財團法人財產投資於上開金融工具,是否可獲取較高之報酬,仍繫於交易市場之各項因素,並無保證投資絕無風險,是如以財團法人財產投資於上開高風險之金融商品,勢須隨時注意市場行情變化,以求獲利,其結果與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無殊,如一旦虧損,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將無法達成,難謂係捐助章程所定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而變更章程。從而,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亦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及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件:
財團法人和泰環保公益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別│原條文│修正條文│├──┼────────────────┼───────────────┤│一│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和泰環│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和泰│││保公益事業基金會」│環境永續基金會」│├──┼────────────────┼───────────────┤│二│本會之目的:│本會之目的:│││一、投入冷凍空調產業發展│一、投入冷凍空調產業發展│││二、揚昇生活品質節能環保│二、提昇生活品質環保永續│││三、創造美好人生祥和社會│三、創造美好人生祥和社會│├──┼────────────────┼───────────────┤│三│會址設於臺北市○○○路○○○號12樓│會址設於台灣,並得經主管機關許│││,並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於適當地點│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設立分事務所。││├──┼────────────────┼───────────────┤│五│本會辦理各項有關業務所需經費,由│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基│││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或其│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或其│││他收入支應之。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他收入支應之。本會除設立基金存│││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放於金融機構外之其他資產其管理│││不動產及列入基金之捐贈;且不得移│使用方式:│││供本章第2條所訂目的事業以外之用│一、存放金融機構。│││途。│二、購買公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有助增加財源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三、經董事會同意,購置本會自用││││之不動產。││││四、經董事會同意,得投資國內公││││司發行之股票。││││五、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項目。││││本會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得動支第四條所定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列││││入基金之捐贈;且不得移供本章第││││2條所訂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十二│本會應檢具下列事項提經董事會審定│本會應檢具下列事項提經董事會審│││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定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備:│││一、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業務目標、│一、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業務目標│││計畫及預算書。│、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二、每年三月底前檢具業務執行報告│二、每年五月底前檢具業務執行報│││、會計報告及財產清冊。│告、經費運用及財產清冊。│││本會並應設置日記薄、分類帳及其他│本會應設置日記薄、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經費收支須有合法│必要之會計帳冊;經費收支須有合│││憑證詳細紀錄有關會計事項,並於使│法憑證詳細紀錄有關會計事項。│││用前經稅捐稽徵機關驗印。││├──┼────────────────┼───────────────┤│十五│本章程於民國95年12月27日訂定,經│本章程於民國95年12月27日訂定,│││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辦妥財團法人│││之日起生效。│登記之日起生效。民國104年12月││││31日第一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