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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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02號原告 洪靜枝
一、上列原告洪靜枝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蔡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