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告 許瓈月 (即許 郭梅雪 之繼承人)原告 許綾玲 (即許郭梅雪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黎銘 律師被告 莊傳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2,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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