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科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科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科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㈠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932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㈡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4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
2罪,均施用第一級毒品罪)、9月(共2罪,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5罪所處有期徒刑6月及2年6月,經移送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8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終結日為105年7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4年11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