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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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52號原告 陳前杉 被告 陳前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壹仟捌佰貳拾叁元(計算式:1坪=3.3058㎡,110坪=363.638㎡;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2,700元/㎡×面積363.638㎡=981,8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