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3號原告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和慶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 劉明旺 、 卓美珠 之住所,然經本院傳訊到庭表示不認識原告,原告則表示非其起訴對象,另具狀陳報被告劉明旺、卓美珠之真實年籍(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迄仍未查報,且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載另一被告社團法人台中市凱歌協會之法定代理人 李灌訓 ,亦到庭表示其非被告社團法人台中市凱歌協會之負責人(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致無法送達文書。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起訴即不合法定程式,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劉明旺、卓美珠之住所或居所、被告社團法人台中市凱歌協會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