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 林益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永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87萬335元,應以其價(金)額高者之100萬元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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