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6號原告 楊淑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聖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4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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