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4號原告 韓莊碧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綉雯 、詹
翊辰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惟被告 蘇綉文詹翊辰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18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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