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安筌建設有限公司兼訴訟代理 劉一信 人被告 古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蘇文熙